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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CBAM细节问题

来源中国环境网
发布时间1年前
  1. 移动装置的排放是否计算?

    不需要,CBAM实施条例中规定了生产边界中只需纳入固定单元到系统边界,生产过程中的车辆(叉车、卡车、推土机等)排放不包括在系统边界内。

    这里的固定单元一般是指窑炉、熔炉、锅炉、反应堆、蒸馏塔、干燥器、烟气处理等工业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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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CBAM产品CN代码8位不在范围内,4位在范围内是否需要填报?

    CN(共同命名法)代码是欧盟的国际贸易HS(协调制度)代码的版本。CN代码通常由8位数字组成(前6位数字与HS代码相同)。在CBAM法规的附件I中,如果包含的数字位数较少,则表示所有以这些数字开头的CN代码都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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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装置启动、关闭、检修等生产过程是否需要计算排放?

    需要算入,报告期内,一切正常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操作环节造成的排放都需要计入归因排放中,包括启动、关闭和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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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生物质零排放的标准

    当生物质用作燃料进行燃烧时,应满足CBAM要求的标准,此时排放可以记为0。如果用于燃烧的生物质不符合这些标准,其碳含量应被视为化石碳。

    1. 生物质应符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促进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指令(欧盟)2018/2001第2至7条和第29条(10)所规定的可持续性和温室气体减排标准。

    2. 除农业、水产养殖、渔业和林业残留物外,废物和残留物中的生物质应符合第29(10)条所规定的标准。这一点也适用于首先加工成产品,然后再进一步加工成燃料的废物和残留物。

    3. 由城市固体废物产生的电力、供暖和制冷不受第29条第10款规定的标准的约束。

    4. 无论生物质来源的地理位置如何,第2至7和第29条(10)所规定的标准均适用。

    5. 应按照指令(EU) 2018/2001第30条和第31(1)条的规定评估是否符合该指令第29条第2至7款及第10款所规定的要求。

    关于以上可再生能源指令,我将原文链接放在下面,需要的可自行下载。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OJ.L_.2018.328.01.0082.01.ENG#d1e1731-82-1

  5. 自己的上游供应商不提供前体材料数据,产品的嵌入排放如何计算?

    欧盟委员会为复杂商品的运营商和进口商制定的默认排放因子值。

    这些默认值是为了允许他们在没有实际排放强度数据的情况下,计算在生产其他CBAM商品过程中使用的、作为输入并被消耗的上游商品的嵌入排放量。这些默认值包括直接和间接排放,并以每吨商品的CO2e排放量吨为单位进行表达。

    然而,只有在上游排放占总嵌入排放量不到20%的情况下,这些默认值才可用于计算复杂商品的嵌入排放。这条规定对于那些只是简单生产加工的生产商就不是很友好了,比如一家紧固件生产商产品出口欧盟,前体材料购买的不锈钢的嵌入排放数据就必须要和自己的供应商询问清楚,因为前体材料不锈钢的排放量远远超过了20%。所以对于此类企业不仅要考虑如何应对CBAM还要考虑如何处理好自己与材料供应链上的客户关系,以便获取真实数据。

    使用默认值需要注意,这些值设置在高排放强度水平,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使用前体材料的实际值更有利。

    目前欧盟官网还未公布前体材料的默认值数据库,公布时间未知。对于供应商在近期准备数据填报时可以参考欧盟网站上的一份专业研究报告。附件二公布了欧盟主要贸易伙伴钢铁、化肥、水泥、铝工业产品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链接如下:

    https://publications.jrc.ec.europa.eu/repository/search?query=CBAM&sort=relev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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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绿电、绿证能抵扣间接范围的排放吗?

    绿证不可以,国内绿电交易还需静候后续政策。

    关于电力的使用,简单理解分为三个方面:

    1. 从电网来:默认方法是使用委员会在碳边界调整机制过渡性注册中提供的默认因子,该因子基于国际能源署(IEA)的数据,是原产国电网的平均排放因子。但是,如果作为运营商的你认为使用原产国电网的任何其他排放因子更合适,可以使用,前提是该因子基于公开数据,代表平均排放因子或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2. 自己生产:按照CBAM实施条例中使用特定的规则计算电力生产、热电联产的燃料组合的排放因素,这个过程要求监测方法也要符合欧盟要求。

    3. 签了购电协议:如果你从特定装置获得电力,并依据“电力购买协议”,只要该发电厂按照欧盟规定的规则监测其排放,并将相关信息适当地传达给你,你可以使用由此产生的排放因子来计算该电力的排放。(这里说的购电协议和国内的绿电交易还是有所不同的,Power Purchase Agreement长期购电协议,广义上可以泛指与各种类型电源签订的购电协议,但狭义上一般特指用户与风电、光伏等新能源企业签订的为期10-20年的购电协议,并伴随绿色电力证书(REC)的转让。从合约特性来看,PPA可以分为物理PPA和虚拟PPA(Visual PPA,以下简称VPPA)两大类。物理PPA,即该购电协议需要实际执行,要求发电方和购电方位于同一电网范围内。虚拟PPA,只是一份单纯的金融合同,其实质是差价合约,只用来在发电方和用电方之间进行结算,不进行电力传输。国内的绿电交易一般合同以年度签订,多数用户通过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签订购电合同。由于国内绿电交易与国外PPA的差异,国内绿电是否可以在范围二上使用更低或者"0"的排放因子,还需要静候详细政策的出台,但可以明确肯定的是当前政策下,绿证不可以抵扣,不仅仅是国内绿证还要国外绿证,CBAM条例中明确指出:使用市场机制(如“原产地保证”或“绿色证书”等)来确定可再生能源等特定排放因子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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