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问题突显后,气候变化相关国际法的理论基础发生了巨大变化,不再以传统国际法的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理论为主导,科学理论逐渐在相关公约、条约及实践中取得了统治地位,成了气候变化相关领域之国际法的理论基础。科学成为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法之理论基础有三个里程碑式的法的生成事件: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签订、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形成及2015年《巴黎协定》的产生。
一、科学与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第一个里程碑式的立法事件为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订立。该公约作为国际社会气候变化问题的“宪章”性文件,第一次明确表达了科学(SCIENCE)在气候变化规则制定与实践活动中的基础地位,强调了与科学相关之机构及其活动在人类应对气候变化时的重要性,初步确立了科学为气候变化领域国际法之基础理论。1992年公约在其序言中就明确“认识到了解和应对气候变化所需的步骤只有基于有关的科学、技术和经济方面的考虑,并根据这些领域的新发现不断加以重新评价,才能在环境、社会和经济方面最为有效”。接着,该公约在其正文中多次强调了科学的基础地位。具体来说,该公约在其第4条、21条中强调了科学的地位,在其第7条、第9条中强调了相关科学机构之作用。如第4。2条之(C)项规定:“为了上述(b)项的目的而计算各种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时,应该参考可以得到的最佳科学知识,包括关于各种汇的有效容量和每一种温室气体在引起 气候变化方面的作用的知识……”。不过,1992年公约在确立科学为其立法基础理论地位时尚未达到纯粹的程度,即只是初步确立,还不能完全摆脱传统思维。该公约在序言中一边强调科学,一边又说“申明应当以统筹兼顾的方式把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与社会和经济发展协调起来,以免后者受到不利影响,同时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实现持续经济增长和消除贫困的正当的优先需要”。由此看出,在该公约中,国际社会对科学的基础理论地位之认知还处于些许的犹豫中。
二、科学与1997年《京都议定书》
另一个里程碑式的立法事件为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形成,标志着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从认知走向实践,也是科学成为气候变化领域国际法立法理论基础的又一个里程碑。《京都议定书》在其第9。1条、第21。1条中承继92年公约的做法,再次强调了科学在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中的重要地位,包括在相关国际规则制定中的决定意义:“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参照可以得到的关于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最佳科学信息和评估,以及相关的技术、社会和经济信息,定期审评本议定书……在这些审评的基础上,作为本 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采取适当行动”(9。1条)。1997年《京都议定书》在科学成为相关领域国际法理论基础之演进过程中,其里程碑意义在于开启了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包括立法在内的各种行动。然而,仅就这一演进过程而言,其只处于这一过程中的思想过渡阶段。在前述第9。1条强调科学之地位时,并非十分肯定无疑,同时也要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因素,体现出在思想认识上的某种程度的犹豫。《京都议定书》的突出贡献主要还是碳交易、碳中和,还是强调贸易、公平。如《京都议定书》在其第2条中规定:“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本条中所指政策和措施,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不利影响,包括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它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
三、科学与2015年《巴黎协定》
2015年的《巴黎协定》为科学成为气候变化相关国际法的立法理论基础之集大成者。《巴黎协定》在其序言中不仅开宗明义,强调了科学的基础地位:“认识到必须根据现有的最佳科学知识,对气候变化的紧迫威胁作出有效和逐渐的应对”。它还以气候变化问题为核心将国际社会关注的其他主要问题联系起来,即其它问题也属气候变化问题或其附随问题:“强调气候变化行动、应对和影响与平等获得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有着内在的关系”;“认识到保障粮食安全和消除饥饿的根本性优先事项,以及粮食生产系统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特殊脆弱性”;“承认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关注的问题,缔约方在采取行动处理气候变化时,应当尊重、促进和考虑它们各自对人权、健康权、土著人民权利、当地社区权利、移徙者权利、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弱势人权利、发展权,以及性别平等、妇女赋权和代际公平等的义务”。这就意味着,在应对气候变化时如果涉及这些相关问题,其规则及行为也应以科学为理论基础。接着,《巴黎协定》以科学为指引在其正文之第2。1条中设定了较为科学的人类整体性控制气候变化之目标,并在第4条中规定了具体的行动方案。需要强调的是,该行动方案强调了科学的基础地位,不再如其它国际文件那样考虑政治或利益平衡,而是以科学为准将地球作为一个整体、将人类作为一家安排行动与资金:“为了实现第二条规定的长期气温目标,缔约方旨在尽快达到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峰值,同时认识到达峰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来说需要更长的时间;此后利用现有的最佳科学迅速减排,以联系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之后,《巴黎协定》在其第7、8、14条等条款中不断体现了科学精神,并在第15、16、18条中设置或强调了科学机构,为科学在相关立法与行动中的基础地位提供了组织保障。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