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边疆稳固、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守好祖国北大门、首都护城河,更好服务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牢把握党中央对内蒙古的战略定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守住安全发展底线,构建与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新安全格局,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第四条 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快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夯实基层基础,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维护自治区民族团结、社会和谐、边疆稳固的良好局面,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内蒙古、法治内蒙古,守卫祖国边疆安全。 第五条 自治区建立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工作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