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评选表彰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122号)和省人社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3〕473号)精神,经自下而上、层层把关、逐级推荐遴选,在政治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拟确定我省1个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先进集体、1名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先进工作者作为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正式推荐对象,1名个人作为备选推荐对象。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接受监督,现将评选推荐条件、拟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及主要事迹公示如下。一、评选推荐条件(一)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四风”,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廉洁奉公、作风优良、团结有力,干部职工队伍勤政务实、清正廉洁、作风扎实、和谐进取,并具备下列具体条件之一:1.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