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工信厅修订印发了《黑龙江省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奖励政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便于理解,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修订背景
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是推动平台企业提升服务中小企业质量和规模重要措施。修订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实施细则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
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政策的需要。为更好贯彻落实《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规〔2021〕14号),发挥政策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平台企业不断提升服务中小企业能力,加快推动企业上云用云的进程,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是进一步规范平台奖励标准的需要。按照原实施细则对我省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奖励的过程中,发现原实施细则奖励条件不够明晰,标准不够明确等问题,亟待加以规范解决。
三是进一步规范兑现工作的需要,原实施细则没有明确已认定过平台的申报规定和奖励标准,给已认定的平台企业造成误导,减少了已认定平台企业提升平台质量和规模的积极性。
二、修订内容
与原实施细则相比,新《实施细则》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与《认定办法》保持一致,按照政策原文将奖励对象范围确定为云平台,不再限定为工业互联网平台。二是明确了分档奖励的标准和奖励金额,有利于清晰认定企业的奖励额度,提高了政策兑现的公平性和精准性。三是明确了对已获得过政策奖励且符合升档标准的企业,按照补差原则进行奖励,激发了企业提升平台服务水平的动力。
三、修订依据
《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规〔2021〕14号)、《<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黑工信信软联发〔2022〕25号)等政策文件。
四、《认定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6章17条,主要内容:一是总则,明确制定依据、享受原则;二是奖励条件,明确申报主体应符合的基本条件;三是奖补标准,根据服务企业数量明确了分档标准及每档奖励金额;四是兑现程序,主要包括提出拟奖励名单、名单公示、请示报批、拨付奖励资金等4个环节;五是监督管理,明确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评审单位等各方的管理监督责任,确保政策兑现工作顺利开展;六是附则,明确细则的解释单位、扶持原则和原政策细则中认定内容同时废止。